|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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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华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十堰辉天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辉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0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付利息,2020年1月4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付罚息; 二、被告湖北吉尔和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华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十堰辉天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吉尔和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华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