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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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被告***、***于2011年4月1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贷款本金258798.79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7日为58963.97元,自2020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9%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35%计算,均以本金258798.79元为计算基数); 三、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滁州市琅琊区(申城金域豪庭)5幢1单元302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