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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井陉县聚业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30180.14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30180.1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3元,由被告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强

人民陪审员  贾 楠

人民陪审员  贾 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翠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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