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肇庆市骏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肇庆市骏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为11322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肇庆市骏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880元;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骏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60元,保全费1474元,合计4734元(原告肇庆市骏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肇庆市骏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16元,被告***负担3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