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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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民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偿还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的欠偿利息19132.82元(不包括已经偿还的利息3650.54元),并就借款本金280000元按年利率12.07125%自2019年3月29日起承担逾期利息; 二、被告***、***、***、***就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列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锟 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 人民陪审员 何世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靖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