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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5111.96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5636.05元; 三、限被告鼎和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592.2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3元,由原告***负担4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公司负担4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720元,由被告鼎和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可以将案款汇至本院账户(户名:温县人民法院。账号:287020012000000370003。开户行: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