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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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 宜宾市松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宾市松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县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802万元。并以80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始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高县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04元,由宜宾市松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远强 人民陪审员 陈小清 人民陪审员 刘汉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