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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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解除原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山县通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BFNY-GY-2018-4952、BFNY-GY-2018-5617两份《无缝管买卖合同》;二、被告盐山县通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付货款967265元;”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盐山县通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208551.59元”; 三、盐山县通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9017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72元,由原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319元,被告盐山县通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1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盐山县通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5元,由上诉人盐山县通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被上诉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