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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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民终1969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 二、追加张丽琴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5执00659号执行裁定的被执行人,张丽琴应在抽逃出资额1000万元范围内对泰益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贾斌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5执00659号执行裁定的被执行人,贾斌对张丽琴抽逃出资1000万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抽逃出资4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泰益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张丽琴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王彩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万元,由王彩霞负担1.67万元,贾斌负担0.30万元,张丽琴和贾斌共同负担8.37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