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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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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民终1969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

二、追加张丽琴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5执00659号执行裁定的被执行人,张丽琴应在抽逃出资额1000万元范围内对泰益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贾斌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5执00659号执行裁定的被执行人,贾斌对张丽琴抽逃出资1000万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抽逃出资4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泰益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张丽琴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王彩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万元,由王彩霞负担1.67万元,贾斌负担0.30万元,张丽琴和贾斌共同负担8.37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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