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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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百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沙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 沙钢财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百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384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