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
| 类型 | 乌审旗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乌审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中的存款335000元予以冻结,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他项权利。 二、对申请人李鹏飞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他项权利。 三、对登记在案外人王彦彪名下的位于乌审旗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他项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