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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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车辆管理费21600元; 二、驳回原告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元,被告***负担3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1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