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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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津市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赔偿95588.86元,向***支付26300元(款项支付账号:19×××34;户名:津市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 二、驳回***未获本院支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已预交),由***负担356元,由***负担1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