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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华电山西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金562549241.21元,并支付原告2012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35542500元,以及2017年8月23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占用费以本金562549241.2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金562549241.21元,并支付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1897万元,以及2017年8月23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占用费以本金562549241.2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2258.71元,由上诉人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48237.98元,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020.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