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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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运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 新疆新研牧神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新研牧神科技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阳运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研牧神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07000元; 二、被告南阳运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研牧神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7736.8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5.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07.95元,由原告新疆新研牧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13元,被告南阳运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21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