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以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市港区旦庆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第5134323号“”、第71959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港区旦庆副食店负担,限被告张家港市港区旦庆副食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刘艺琳 人民陪审员 陈宇红 人民陪审员 季惠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