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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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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济宁华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赔偿款99409.68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应支付***赔偿款11045.52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0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计取51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570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3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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