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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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 宁夏雄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02民初110号 原告:宁夏雄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光明,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承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华、顾海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雄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宁夏雄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签订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 二、双方确认原告宁夏雄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进货定金328000元,扣除已交付4.5吨货物折抵的款项后,被告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宁夏雄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65000元; 三、上述165000元款项由原告宁夏雄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代收现金,再由代理人转账至原告宁夏雄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宁夏雄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账号:29×××93); 四、双方当事人均对上述条款内容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透露;如原告宁夏雄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任何有关信息告知其他第三方,则给付被告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20000元违约金; 五、在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款项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均放弃因本案产生的其他权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宁夏雄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聂 潇 审判员 段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徐昊 书记员龙雯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