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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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斐然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