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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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重冶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 甘肃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嘉合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兰银借字2016年第10172201600055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485300元、逾期利息3450元,并按月利率6.9‰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所产生利息; 二、甘肃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兰银借字2016年第101722016000569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436770元、逾期利息3105元,并按月利率6.9‰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所产生利息; 三、甘肃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兰银借字2016年第101722016000595号、兰银借字2017年第101722017000001号、第101722017000063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80万元、利息1952696.62元,并以12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9‰上浮50%的标准支付2018年12月3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所产生利息,以本金1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9‰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所产生利息; 四、如甘肃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有权就下列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1.***名下产权证号为第号第号房产,最高本金余额800000元;2.***名下产权证号为第号房产,最高本金余额900000元; 五、如甘肃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有权就下列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1.甘肃重冶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第号房产,最高本金余额1427万元;2.***名下产权证号为第号房产,最高本金余额1197000元;3.***名下产权证号为第号房产,最高本金余额1870500元;4.***名下产权证号为第号房产,最高本金余额2097700元; 六、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重冶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嘉合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八、驳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5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09514元,由甘肃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重冶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嘉合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