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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剩余借款本金99136.13元(截至2020年10月29日);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利息1632.84元(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剩余借款本金99136.13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执行利率计算); 四、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到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有权利对被告***所购买的坐落于法库县建筑面积79.13平方米抵押房产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