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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野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109.48元;

二、被告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原告***完善天然气入户设备;

三、被告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为原告***办理新野县城中兴路与纺织路交叉口东北角奥通?福地名钻第15幢2单元2502号房的房屋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由原告***配合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相关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若被告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按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218957元、按年息6%向原告***继续支付违约金,直至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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