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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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金30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莹荧 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冰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