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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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康永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0,501元并支付违约金94,05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3元,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 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跃白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