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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阳供电分公司 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导子二矿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4155.06元; 二、被告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导子二矿赔偿原告***损失21232.58元; 三、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与被告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导子二矿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33503110********;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171元,两被告负担398元,原告已垫付398元,两被告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