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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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粤S×××××号小型客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0000元给原告***;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59901.8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4.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