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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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众合热力有限公司 肇东市兴安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肇东市众合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度取暖费2,691.73元、2015年度取暖费2,518.07元、2016年度取暖费2,518.07元、2017年度取暖费2,518.07元、2018年度取暖费2,518.07元、2019年度取暖费2,518.07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282.0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欠原告肇东市众合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692.73元的1‰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5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518.07元的1‰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6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518.07元的1‰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7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518.07元的1‰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8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518.07元的1‰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9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518.07元的1‰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以上滞纳金计算至欠款全部给付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