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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肇东市众合热力有限公司
肇东市兴安热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欠原告肇东市众合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度取暖费2,691.73元、2015年度取暖费2,518.07元、2016年度取暖费2,518.07元、2017年度取暖费2,518.07元、2018年度取暖费2,518.07元、2019年度取暖费2,518.07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282.0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欠原告肇东市众合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692.73元的1‰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5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518.07元的1‰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6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518.07元的1‰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7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518.07元的1‰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8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518.07元的1‰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9年度取暖费滞纳金(以2,518.07元的1‰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以上滞纳金计算至欠款全部给付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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