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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荣成乐海食品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荣成市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荣成市供电公司
山东省电力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荣成乐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荣成市供电公司补交电费714056.33元及利息(以714056.3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荣成市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5元,由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荣成市供电公司负担11965元,由被告荣成乐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君霞

人民陪审员  宋永明

人民陪审员  徐承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雯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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