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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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借款利息111,198.62元。 二、若***未按时偿还上述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有权对处分***抵押的位于五常市龙凤山镇北星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编号23018411100041、土地面积480大亩)所得的价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8元,退还原告4,376元,1,26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