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52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