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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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医疗费136792.61元给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436元,由原告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06元,由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