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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海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 二、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开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对上述本金及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1,0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开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1元,由***负担6,8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6元,由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3元,由***负担13,6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