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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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龙凤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龙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361480元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2元,由被告南京龙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 判 长 曹 刚 人民陪审员 顾晓明 人民陪审员 吴士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海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