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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霸州镇益津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霸州市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2272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392272元计算,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霸州市亿达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被告***、霸州市霸州镇益津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