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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明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木业公会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1702749.34元; 二、被告福建明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木业公会偿还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以1702749.3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明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