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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119322.82元予佛山市南海旺阁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旺阁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65.65元(佛山市南海旺阁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旺阁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868.98元,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96.6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旺阁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鉴定费用共计767973.29元(佛山市南海旺阁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503273.29元,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64700元),由佛山市南海旺阁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0391.99元,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7581.30元,即扣除已预交的部分后,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还需向佛山市南海旺阁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272881.30元,该款与受理费同期迳付予佛山市南海旺阁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