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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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豪瑞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继业机械有限公司 高邮市茂金机械制造厂 高邮市中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豪瑞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邮市中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利息,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5‰并加付50%计算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7000元。 二、被告扬州市继业机械有限公司、***、高邮同谏达机械厂、***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豪瑞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88)。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