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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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8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上述第一项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当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以130.6元为本金,从欠付次月的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当月物业服务费滞纳金以不超过130.6元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车位维护费185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公摊电费717.4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丹 人民陪审员 任识和 人民陪审员 黄美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雄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