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金茂惠山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投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太仓金茂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金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新无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金茂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茂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清本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华恒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苏0113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猛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