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环发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博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60,294.96元及以1,560,294.96元为基数从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5.00元,由被告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111.00元;由原告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