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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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广州锦潮置业拍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380.46元予原告***; 二、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应以3380.46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原告***,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 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73617.74元予原告***; 四、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应以73617.74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原告***,本项随上列第三项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2.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