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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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福州福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福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72900元; 二、福州福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9533.3元(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止,之后违约金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4元,保全费1439元,由福州福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