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运城市强晟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151647.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计人民币1840.19元,被告运城强晟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确认的账户:户名:***,账号:62×××0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鹰潭市新区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569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运城市强晟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