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为粤A×××××货车肇事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94416.67元、诉讼费1505元合计195921.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18.4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确定的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声铃 人民陪审员 周 琪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树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