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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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9,660,119.78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5月6日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人民币8,231,698.91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后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49,660,119.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6%标准自2020年5月7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60,000整; 五、被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59元(原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支付给原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