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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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棉花机械有限公司 兴化市江海物资有限公司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棉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至原告兴化市江海物资有限公司处自行提取MJSD105型捡拾打捆机样机1台; 二、驳回原告兴化市江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