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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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于2015年6月9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15)穗花银房贷字第××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2398.44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6日的利息11083.24元,罚息、复利共1930.57元;自2019年9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52398.4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1083.24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就其承责部分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财产保全费1343.47元,合计4932.47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并由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负担责任,其负担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豪娜 人民陪审员 云南英 人民陪审员 汤惠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恩怡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