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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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民初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保山市坤亿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垫付的司法鉴定费84280元; 二、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民初3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一、保山市坤亿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欠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保山市坤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欠款853.965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对上述第三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240元,由***负担282226元;由保山市坤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0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240元,由***负担210168元,由保山市坤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0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