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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位于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东侧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同国用(2008)第000052号,面积19908.48,土地上建筑为A-1-17号商铺)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