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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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唱传媒有限公司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睿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嘉睿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赔偿23万元; 二、被告广州市嘉睿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8889.3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8.6元,由被告广州市嘉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089.6元,原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优 人民陪审员 朱小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峻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晓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